办理对象 |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十、十一条。 |
申报材料 |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1.工程建设项目人防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 2.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纸质1份); 3.规划方案审查(审批)意见(含附图)(复印件纸质1份); 4.应建人防面积校核报告(原件纸质1份); 5.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技术文件(原件纸质1份); 6.项目主体施工蓝图(原件纸质1份); 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书(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提供)(原件纸质1份); 8.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纸质1份); 9.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非法人办理时)(原件纸质1份)。 |
办事流程 | 窗口办理: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受理→市住建局业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制证、送达 在线办理:建设单位通过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s://gcjs.gdzwfw.gov.cn/)在线申请→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在线收件、受理→市住建局业务科室在线审核→分管领导在线审批→制证、送达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办事证件及有效期限 | 《民用建筑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意见书》 |
审批的法律效力 | 按规定应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取得该许可意见后,方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 | (一)收费项目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十条 (三)收费标准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收取。其中: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民用建筑[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米(含)以上的除外],收费标准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0元收取。 (四)减免条件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摘录: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民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根据《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的要求,对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2%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摘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摘录: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5.《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6.根据《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7.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9.《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摘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各地应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费用,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 10.财政部 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摘录: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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