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新建人防工程 |
设定依据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
办理条件 | 1.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应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意见书; 2.根据应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意见书核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已签订人防工程设备安装合同、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
申报材料 |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纸质3份); 2.各参建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纸质1份); 3.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纸质1份) 4.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和保密保证书(原件纸质1份); 5.人防工程设备安装合同(含设备清单)(原件纸质1份); 6.人防工程监理备案表(原件纸质2份); 7.人防工程监理合同(原件纸质1份); 8.派驻监理人员人防专业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纸质1份); 9.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纸质1份); 10.人防工程设计要点意见书(复印件纸质1份); 11.通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专业)。 |
办事流程 | 建设单位申请→住建局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制证、送达 |
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办事证件及有效期限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 | 无 |
受理地址 | 湛江奋勇高新区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区管委会机关大院内办公楼402、4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