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7-11-30 06:28 来源:本站 点击数:952
浏览字号: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二、主办单位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奋勇分局
三、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四、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五、办理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六、办理地点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奋勇分局4楼办公室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40至11:45,下午14:40至17:45(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八、联系电话
0759-8138788
九、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奋勇分局行政审批股提交材料;
(2)受理:工商局窗口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审批: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
(4)办结:申请人到工商局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