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湛江市产业转移合作园(湛江奋勇高新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湛园各组(办)、市驻区各单位、广东省广湛合作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惠侨公司:
现将《广州市-湛江市产业转移合作园(湛江奋勇高新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反映。
广州市-湛江市产业转移合作园管委会
2025年11月27日
广州市-湛江市产业转移合作园(湛江奋勇高新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项目准入,促进投资,集聚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推动广州市-湛江市产业转移合作园(湛江奋勇高新区)(以下简称广湛园)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广湛园的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服务业、总部经济、商业、房地产和农业项目的准入流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特指新建、改建、转产和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投资项目。
二、项目准入条件
(一)产业导向
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侧重于新能源与储能、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三大主导产业和装备及零部件制造、海洋生物医药、食品加工三大特色产业。
(二)准入控制指标
1、投资强度
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投资和地价款)。工业项目要求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仓储物流项目要求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亩。
2、产出强度
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的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要求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
3、税收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年度缴纳的税收额(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要求原则上实际入库税额不少于10万元/亩。
4、特别约定
对于产业带动性强,促进就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且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可适当调整准入控制指标。
对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投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的要求下,并愿意作出税收承诺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可适当降低。
(三)优先条件
1.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或上市公司。
2.投资主体是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3.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 号)的企业。
5.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链强链补链延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我市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6.拟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
三、项目准入流程
(一)项目接洽
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接洽工作,并根据入园条件和要求,联合区相关工作组和市驻区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预审。
(二)入园申请
对达成投资意向的项目,投资方按要求提交入园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指派“项目管家”全程代办或跟踪服务。
(三)项目初审
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受理项目投资申请材料后,牵头组织广湛园招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工作组(单位)对项目进行分析评估。分析评估采取赴项目投资主体原有生产经营现场考察,或赴同类项目生产经营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并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项目评估意见。参与考察评估的工作组(单位)书面提出是否同意项目入园的意见建议,汇总形成项目初审意见。对于申请入园项目,参与考察评估的工作组(单位)须全部同意,方能通过项目初审。
(四)项目评审和审定
1.新建、改建、转产的投资项目。通过初审后,需组织评审和审定。先由区招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通过评审后,再由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整理汇总项目入园相关材料,提请广湛园管委会,湛江奋勇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审定。
2.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投资项目。通过初审后,区招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审定。
(五)准入后续手续
1.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根据项目准入审定意见,出具《广湛园投资项目准入通知》。投资方凭《准入通知》到区有关工作组(单位)办理立项、供地、报建等相关手续。
2.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与投资方商定项目投资协议文本,经法律审查后,由广湛园管委会与项目投资主体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3.对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全生命周期需跨部门解决的问题,由区招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四、其他规定
(一)项目用地达到“三通一平”标准,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出租,按照国土法律法规和程序执行。
(二)用地项目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及报建手续,并正式开工建设主体厂房,具体内容另行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应在竞得土地或签订厂房(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2年内投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应在竞得土地或签订厂房(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3年内投产,税收强度在投产次年年底开始考核。分期项目按每一期单独计算投产及考核时间。
五、附则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与服务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湛奋管办〔2020〕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一图读懂 | 广州市-湛江市产业转移合作园(湛江奋勇高新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修订)
粤公安网备440882020000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