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类)的公告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2月1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类)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6日(7天)。 |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湛环建〔2021〕15号 | 2021年2月18日 | 吴川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湛江市吴川市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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