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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9〕25号徐闻县万家美物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18 10:22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 点击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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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9〕25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闻县万家美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MA4WH0559L

法定代表人:彭湃

住所:徐闻县徐边公路西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徐闻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运营的北草岭垃圾处理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运营的北草岭垃圾处理场正在运营,但发现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有渗滤液随管道溢出流向未硬底化的积水池;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改造池渗滤液排管破裂口处渗漏的渗滤液进行了采取水样监测。2019年6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徐闻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运营的北草岭垃圾处理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运营的北草岭垃圾处理场正在运营,但发现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调节池已经满溢,发现雨水沟有渗漏液随着雨水一起外排,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并通知徐闻县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C2-033号、徐闻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014号)显示你公司填埋场改造池渗滤液排管破裂口渗滤液和雨水沟的水污染物的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色度超过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限值,《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C2-033号)显示你公司填埋场改造池渗滤液排管破裂口渗滤液悬浮物也超过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限值。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12日、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C2-033号)和徐闻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徐闻环境监测(测)字(2019)第014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年7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经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对该案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申辩:环保部门的调查情况和监测结果属实,但造成超标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对渗滤液调节池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施工方违规将渗滤液抽到填埋场,导致填埋场渗滤液储量增加,污水处理设备无法满足常态化处理造成的,你公司对超标排污不负主要责任;6月12日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操作不当将污水管道压破,导致微量污水随着管壁外溢至还未硬底化的调节池底部,被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采样监测;污水外溢是因为施工方施工导致管壁破裂,而不是你公司故意为之,且升级改造调节池是相关部门负责,施工方有责任和义务处理外溢的污水,但施工方并未进行合理处理;6月12日当天下午你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将被压破的污水管进行堵塞,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并协调施工方从6月13日开始对调节池升级改造导致无法处理的渗滤液进行应急处理;你公司只是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管理方,目前处理能力已经超过设计能力,设备也已经陈旧,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渗滤液泄漏应该是相关部门的责任;另外,你公司对6月12日何军签字的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有异议,认为何军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未授权,其签字无效。综上,你公司认为:1、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罚;2、在管理运营有过失,但主体责任不应当由你公司承担,应该由相关部门承担。

经调查核实,调查人员认定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下雨天气时利用雨水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你公司是北草岭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管理方和经营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我局认为你公司不予承担主体责任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6月12日当天下午立即组织人员将被压破的污水管进行堵塞,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并协调施工方从6月13日开始对调节池升级改造导致无法处理的渗滤液进行应急处理,且于9月2日租赁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主动消除和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我局酌情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9〕21号)、送达回执和听证材料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利用雨水沟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