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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8 11:21 来源:湛江市科技局 点击数: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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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湛科〔2019〕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精神,结合湛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家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在类型上可以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其中综合孵化器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综合化服务的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众创空间是指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认定、绩效评价管理,并给予后补助资金扶持发展。认定、绩效评价、后补助工作每年定期开展,并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县(市、区)、湛江高新区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工作。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要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符合湛江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需求。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不少于70%。场地可作为孵化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孵化器配备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拥有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在孵企业应全部在本市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六)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法律、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的服务。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八)制定入孵企业遴选和在孵企业毕业和淘汰机制。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约定孵化目标、计划和孵化措施等;制定在孵企业毕业条件和毕业标准等。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符合节能减排标准,并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五)单纯从事简单中介、贸易、一般制造加工等领域项目,一律不属于入孵企业。

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500万元以上。

(二)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符合湛江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需求。

(二)众创空间配备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聘请专(兼)职导师,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三)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的创业工位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可作为孵化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认定通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认定名额。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在孵企业和团队及创业导师。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补助事项和标准:

(一)对运营机构给予补助

1、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认定之日起,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20家给予10万元资助。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3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50万元。

3、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落户湛江发展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补助。

4、对新增孵化器面积给予资金补贴。当年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使用面积占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面积年均达到70%以上的,根据孵化器规模大小,支持孵化器运营经费。其中,对孵化器孵化场地使用面积5000㎡(含本数)以下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5000m2-10000㎡(含本数)的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10000㎡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众创空间减免租金,并根据实际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按每年200元/㎡给予补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于参与省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给予补助。对参加广东省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获A等级的给予30万元资助,获B等级的给予20万元资助,并推荐申报省财政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资助。

(二)对入孵企业和团队给予补助

1、对入孵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以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实际租用场地面积计算,按照合同价的三分之二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20元/㎡,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到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创办企业的(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年租金按照合同价全额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30元/㎡,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对平台建设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从建设之日起三年内,仪器设备购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经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创业导师给予补助。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聘任的创业导师,符合服务满一年、服务不少于10家企业、经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考核合格、依程序评定等条件,每年按2万元/人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市科技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复审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复审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的复审条件如下:

(一)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少于可容纳企业的50%,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二)连续2年,符合入孵条件的在孵企业(不含已毕业还未迁出孵化器的企业)使用面积占入孵企业可使用场地面积的50%以上。

(三)第二次复审起,每年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10%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十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复审条件要求与第八条相同。

第十六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不提出复审申请的或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我市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按时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第十八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运营机构等变更时,市科技局应对其之前的服务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评定,并视其变更情况对其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受款单位需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孵化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企业)在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市级孵化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对外提供不真实的财务资料、会计核算不真实、偷漏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认定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在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者追回财政补助资金,五年内停止其申报本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湛科〔2015〕30号)《湛江市科技局关于湛江市众创空间扶持办法》(湛科〔2016〕5号)《湛江市科技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湛科〔2015〕141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科技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