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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系数

发布时间:2026-08-31 11:51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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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9月30日后组织安排从机关事业单位去国企工作,目前要在企业退休,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系数如何计算。

答:尊敬的市民,您好!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4〕17号)第十九条规定:“历史信息审核的项目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前岗位、军转干部身份、视同缴费信息等。”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保人或参保人遗属在申请历史信息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三)个人档案原件(审核的历史信息不涉及个人档案原件材料的无需提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您咨询事项需结合档案材料进行判断,请您或您单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按规定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