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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前告知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6-09-27 09:47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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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人于2018年9月至2026年8月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期满前30天,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属于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吗?本人愿意配合公司财物、工作资料交接,但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手续文件多处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符,本人无法予以签署,用人单位也未支付赔偿金额与出具相关离职证明,公司也未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可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