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城市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含工、农业项目非生产性建筑)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十、十一条。 |
申报材料 |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1.工程建设项目人防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 2.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纸质1份); 3.工程规划证明文件及对应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纸质1份)(复印件纸质1份); 4.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申报表校核报告(复印件纸质1份); 5.建筑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各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原件纸质1份); 6.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纸质1份); 7.授权委托书(原件纸质1份)。 |
办事流程 | 建设单位申请→住建局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制证、送达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
办事证件及有效期限 | 《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意见书》 |
审批的法律效力 | 城市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按《民用建筑项目结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意见书》的要求设计建设。 |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 | 无 |
受理地址 | 湛江奋勇高新区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区管委会机关大院内办公楼402、403室) |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人防行政审批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