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财政部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1.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2.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3.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4.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
5.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符合上述范围内的支持事项,具体资金分配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分配结合清洁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5—2029年。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90 号)同时废止。